我于2025年12月5日18时许,在江苏4S店内,在销售员的接待下,有意购买车辆。在该销售员的引导和催促下,我于当日签署了该公司提供的《车辆销售订单》,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作为“定金”。现本人因故需解除该购车意向,并请求退还定金。理由如下:1.合同条款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本人所签署的《车辆销售订单》是该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整个签约过程中,销售员引导我快速签字,从未以任何显著方式(如加粗、划线、口头特别告知)对该条款的内容、性质及其不予退还的法律后果进行提示或说明,导致我在未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做出了承诺。2.销售过程存在不当引导:销售员在介绍时,侧重于车辆优惠和装潢,对于本合同的核心责任条款(定金罚则)未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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