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5年6月25日购买方程豹钛3汽车一辆,购车前宣传资料中明确展示并承诺赠送充电桩(具备车钥匙外观,功能上具备4G联网、蓝牙功能、急停开关等功能),该宣传内容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然而,提车后未提前告知,擅自将充电桩更换为功能减配的新款型号(缺失蓝牙功能、急停开关等功能,且外观存在根本变化),构成虚假宣传与交付不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最低赔500元;《民法典》第577条:交付不符应承担违约责。本人充电桩安装订单号1145582605720834048,要求更换安装原版充电桩。请依法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本人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保留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消费者协会提起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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