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1日在该公司采购方程豹钛三电动汽车一台,销售除了向我介绍汽车本品之外,也向我介绍了随车配套的充电桩。2025年11月3日预约安装,他们说原配套充电桩断货,需要等通知,然后过了几天又说充电桩升级换代,变成新款充电桩,问题是新款充电桩根本就不是升级,反而是降级减配,4G联网功能、蓝牙功能、APP远程操控功能等一系列功能减配。与我当时采购时现场所看到的完全是两个不同产品,私自变更充电桩型号,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此举既违反购车时的配置承诺,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本人诉求,按照原来的约定,要求安装原款未减配的充电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品可视为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或商业促销行为中的优惠措施,若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承诺赠送物品或服务,且该赠送承诺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商家单方面更换或取消赠品可能构成违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是问题得不到解决,本人必将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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