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7月份我联系了一个和4S店合作的一个砍价公司,当时在购买之前我有问过砍价公司,我这个车带不带行车记录仪,他说奔驰都有行车记录仪,后期砍价公司把我带到4S店之后是直接去的接待区交钱,签合同,期间4S店并没有给我介绍车辆有无行车记录仪,走到之后就直接交钱签合同了,整个流程是砍价公司和4S店明显对接好的,明显两者有合作或委托关系的销售行为,并非单纯带朋友来看车,砍价公司配置承诺,本质是为了4S店促成交易的成交话术,4S店现在不能以不认识为由推卸对外责任,就算砍价公司违规承诺,也该有4S店承担责任,后期在向合作的销售人员追责,期间销售并没有给我做任何产品介绍,就催我签合同,交钱,也没有主动提示我们这个配置单是没有行车记录仪的,这本身就存在违规,我是基于有行车记录仪的预期购车,因为奔驰之前都是带行车记录仪,突然的减配,销售在销售产品,或者在去介绍这个问题,应该提前口头告知,这突然的减配,不能故意隐瞒,不重点告知一下,而且4S店作为经销商,明知车辆减配,也故意隐瞒,我觉得这个主观上面有误导消费者的倾向,说难听点,这种行为就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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