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2年8月从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置一辆福特锐际2020EcoBoost245两驱耀享款汽车(发动机号:NA14778,车架号:LVSHFCAC7NS278985)。自2023年8月起,该车辆左后轮频繁提示“胎压传感器故障”。截至2025年9月4日,车辆因此问题已累计进店检查维修7次,期间胎压传感器提示故障至少25-26次,经销商为此更换了胎压传感器2次。然而,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治。经销商(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处理过程中,多次以“车上存在信号干扰源”为由进行推诿,但始终未能确定具体的信号干扰源。事实上,该故障的发生与持续,与本人车辆上的设备并无直接关联,具体时间线如下:1.2022年8月4日:购车时安装360行车记录仪(安装时未被告知会影响胎压传感器)。 2.2023年8月15日:首次出现胎压传感器故障,此时距购车已近一年。 3.(背景信息)车辆于2022年8月通过销售安排,与上海汽车租赁公司扬州分公司签订“以租代购”融资租赁合同,该公司安装了GPS,但并未告知本人。直至2023年12月结清款项办理解押,该公司也未曾告知车辆存在GPS事宜。本人于2025年2月10日主动询问后,经销商也未予正面回复。 4.2024年2月:购入无线车载充电器,此时间晚于故障首次发生时间。 5.2025年3月12日:因办理贷款安装了第二个GPS。 6.2025年5月26日:拆除第二个GPS后,不足24小时,胎压传感器故障再次出现。上述时间线清晰表明,胎压传感器故障的发生早于无线充电器和第二次GPS的安装,且在拆除所有可能的外部设备后,问题依然存在。经销商在315消费者协会介入后,仍以本人二次贷款安装GPS未告知为由推卸责任,该解释缺乏事实依据。更令人不满的是,当经销商在2025年5月26日误拆了3月份为贷款安装的GPS后,导致本人险些被贷款公司以私拆GPS(疑似骗贷)为由起诉。本人曾提出与贷款公司负责人一同前往经销商处,共同拆除该GPS进行排查,或请经销商出具情况说明以协助向贷款公司解释,但均未获得配合。本人认为,经销商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或退货。”截至目前,针对同一“胎压传感器故障”问题,累计修理次数已达7次,远超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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