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未生效,不存在违约一说: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订金协议》,明确约定“盖章生效”,而该协议至今未加盖4S店公章,协议尚未生效。在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我提出终止预订,不属于单方面违约,该4S店无权扣留订金。4S店违反承诺,存在欺诈嫌疑:销售人员明确说了“不订车可退订金”,但事后拒不承认承诺,拒绝退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欺诈消费者。“订金”≠“定金”,依法应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订金”不同于“定金”,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若合同未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收取订金的一方应将订金退还支付方。该4S店强行扣留订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诉求:1、要求咸宁恒信通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退还我已支付的5000元汽车订金;2、要求该4S店就其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拒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进行道歉;
上汽通用别克厂家回复:邀约客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