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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P7原装电尾门多次故障 要求处理

投诉编号:【1484270】 投诉时间:2025-08-18 12:46 投诉品牌:小鹏汽车 投诉车系:小鹏P7 投诉车型:2022款 670N+

事由:本人于2022年7月为名下之小鹏P7汽车安装了原厂电动后尾门配件。相关费用以本人账户内积分全额支付。在安装及支付过程中,工作人员从未以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人告知或提示该配件的质保期限为三年,且质保期外维修需自费。此举已然侵害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基本知情权。事实经过与问题陈述如下:首次故障与免费维修:2024年3月,该电动后尾门在正常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完全无法开启。经蜀山路门店售后检测,确认为该配件的液压支撑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坏。当时,门店方面此为质量问题,并依据正常流程为本人免费更换了一对全新的液压支撑杆。短期内故障复现:然而,自首次维修后的同年8月起,该后尾门便开始偶发性地出现无法开启的状况。直至2025年6月,此故障现象愈发频繁,已严重影响到本人车辆的日常使用便利性及体验。二次故障与售后交涉:2025年8月18日,本人在预约车辆常规保养时,一并要求检查此前因质量问题损坏的门把手及此电动后尾门。当日,售后人员在检查后正式通知本人,电动后尾门再次因液压支撑杆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但此次,售后方面却以“加装的电动后尾门属于质保三年”为由,声称质保已于2025年7月到期,要求本人自费进行维修。本人立场与法律依据:贵司及授权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与处理方式,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经营者告知义务的缺失,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人安装该配件时,门店未能明确告知其独立的、区别于整车质保的“三年质保”条款,此乃严重的告知义务缺失。在本人看来,以积分支付的原厂配件,其质保政策理应随整车质保或至少应被明确说明。贵司不能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事后单方面引用一个从未被提及的内部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电动后尾门的核心部件——液压支撑杆,在短短三年时间内,因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发生故障(第一次在质保期内,第二次刚出质保期),这足以证明该型号配件存在固有设计缺陷或批次性质量问题,不符合其应有的可靠性与耐用性标准。首次维修仅是对缺陷产品的临时补救,并未能根除问题。将同一部件的屡次损坏归责于“质保到期”,是罔顾产品根本质量问题的表现,极不合理。“汽车三包”规定精神的违背:“汽车三包”规定的核心立法精神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因产品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在包修期内,同一产品因质量问题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虽然后尾门配件可能独立于整车“三包”,但其在短期内因同一原因两次故障,完全符合“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实质性要件。贵司不能以格式化的质保期限为挡箭牌,推卸本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提出以下严正诉求:立即免费更换全新的电动后尾门配件总成:鉴于液压支撑杆已两次因质量问题损坏,本人有理由怀疑整个配件总成都存在质量隐患。贵司须立即为本人免费更换一套全新的、无缺陷的电动后尾门配件(包括但不限于液压支撑杆及相关组件),并确保其功能恢复正常。对新更换的配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基于该配件过往的质量表现,为保障本人后续使用权益,本人要求对此次新更换的全套配件,自更换完成之日起,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保承诺并出具书面凭证。

小鹏汽车厂家回复:电尾门提供统一的质保期是3年,目前已过保,检查如需更换配件是需要自费,车辆问题已有同步售后核实跟进,也请您相信我们的门店会通过专业的技术判断制定维修方案,并按照原厂技术标准指导进行维修作业的,可跟售后同学保持沟通,感谢支持与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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