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5年6月21日在杭州购车,购车首付款合同写40600元,我实际仅支付9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企业账户,未备注定金,双方也未明确书面约定该9500元为定金)。合同条款写明“足额交付定金后合同生效”,但我未足额交付。合同虽然有“定金不退”字样,但未明确定金金额,也未就9500元是否属于定金达成一致。后续贷款利率合同写3%,第一次贷款未通过,4S店擅自更换银行并变更贷款条件,利率变为3.2%。虽口头征得我同意,但未重新签署合同。我也从未收到合同副本。因个人原因决定不购车,4S店拒绝退款,并称款项已入公司账户,不予退还。我认为该店存在:1.定金约定不明确,未履行足额交付条件却认定合同生效;2.合同条款格式化,且对消费者不利,涉嫌违反《民法典》第496条、第498条;3.贷款合同变更未重新签署合同。诉求:要求退还已支付的9500元,并对该店合同签署及贷款变更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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