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由:投诉4S店在车辆销售及交付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流程违规及疑似欺诈行为,且在后续维修服务中态度恶劣、推诿责任、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事件时间:*购车:2025年6月23日*提车:2025年6月27日*首次检修:2025年6月29日*二次维修交涉:2025年7月7日事实经过:一、购车与提车环节违规失职1.本人于2025年6月23日在该店购买奥迪A3轿车一辆。2.2025年6月27日,本人按约前往该店提车。提车过程中,该店销售及交付工作人员:未向本人充分说明并确认车辆各项功能(后续存在远程信息控制器故障,360全景影像对焦不准问题);未向本人逐一清点并交付随车物品;未依照规范流程与本人共同签署《商品车轿车交车验车确认单》(以下简称《交车确认单》)二、车辆质量问题发现与首次维修处理不当。1.提车当日(2025年6月27日),车辆副驾驶储物箱内在行驶过程中及熄火后持续发出巨大异响,随后每次驾驶均有此故障。本人当日即通过微信向该店销售及交付工作人员反馈此问题。2.2025年6月29日,本人将车辆送至该店检修。经该店售后部门检查,确认异响原因为“连接车机的远程信息控制器故障”。3.该店仅提出“向厂家申请更换该部件”的方案,在本人强烈要求下,才出具了一份“内容不完整、不合规的维修检查单”,未能详实记录故障诊断情况及处理方案。三、二次维修交涉中服务恶劣、拒绝履责、激化矛盾1.2025年7月7日,经事先与该店沟通确认更换故障的远程信息控制器后,本人及家人再次前往该店。2.该店工作人员:拒绝出具包含“故障诊断情况、维修项目”等关键信息的合规维修工单,并拒绝加盖公章。在明确该零件符合厂家质保、应免费更换的前提下,“无理要求本人必须将更换下的故障旧零件留在店内,否则将拆除新零件并扣留车辆”,该店未能出示任何要求消费者必须留下故障旧零件或返还厂家的有效文件或规定,并且当本人及家人在午饭时间出店就餐(并短信告知饭后返回)后,强拿硬要,该店在无紧急事由的情况下,立即报警,声称本人“带走零件”,人为激化矛盾,要求半小时内送回零件。3.经与出警警官沟通,警官建议本人向12315投诉,并建议“妥善保留该故障旧零件作为证据”。该故障零件系本人车辆原车自带部件属本人私有财产。《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保修义务,并未规定消费者必须留下旧零件。保修更换下的旧件归属,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且合法合理,否则一般默认归消费者所有。4S店无权强制扣留。为保留证据以备日后可能进行的第三方鉴定,本人无法将该零件交予4S店处理,并已告知该店相关原因。目前该零件由本人妥善保管,随后该店售后人员张林林多次电话威胁我及家人诬告我们盗窃,本人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属地派出所也对该店的强拿硬要行为及威胁恐吓进行警告,要求该店与本人友好协商(有报警出警记录为证),该店至今未向本人沟通。四、发现被投诉方涉嫌欺诈及严重违规行为。在后续处理中,本人发现该店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故意隐瞒车辆真实状况:经该店售后于2025年6月29日检修确认,故障(远程信息控制器异常)在提车前即已存在。此故障导致:车机功能瘫痪:导航失效、远程控制中断、实时车况监测失灵。安全风险隐患:行驶中突发异响干扰驾驶注意力;故障部件位于驾驶舱内,存在电路短路或设备过热风险。2.伪造《交车确认单》及本人签名:奥迪官方后台记录显示《交车确认单》于2025年6月26日上传,但本人实际于6月27日到店提车,6月26日全程未到店。该店提供的《交车确认单》中多处关键数据造假且错误,例如:“初始里程数30KM”(实为16KM); “随车工具:千斤顶”(2025款奥迪A3实不配备千斤顶)“钥匙2把”(实际提车当天只提供1把钥匙,备用钥匙于2025年7月5日才拿到)本人从未签署过该文件,其上签名系伪造。3.未完整交付随车物品及车辆功能4.该店始终未履行法定义务,向本人提供车辆交付前必须完成的PDI检测报告。证据:上述情况均有聊天记录、合同复印件、现场拍摄视频、维修检查单以及该店相关监控录像,以及出警报警记录为证。投诉理由与法律依据:该店在整个销售、交车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欺诈消费者、隐瞒车辆故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及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交付存在严重隐蔽故障(影响功能与安全)的车辆。2.伪造文件及签名:伪造《交车确认单》及本人签名,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该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无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视具体文件性质而定),请贵部门依法核查并移送司法机关。3.拒绝履行法定“三包”义务:在保修期内,对确认的故障部件(远程信息控制器)的维修推诿塞责,拒绝提供合规维修工单,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八条(保修责任)及相关规定。4.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及明示状况的产品:交付存在严重故障且随车物品不完整的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产品不符合明示质量状况的销售者责任)。5.拒绝出具合规维修工单:违反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维修结算清单内容要求:必须包括故障诊断情况、维修项目、工时与材料明细等)及第三十三条(维修档案记录要求:需记录故障现象、技术诊断、处置方案,并保存2年以上)。6.违反维修服务诚信原则:在维修交涉中隐瞒信息、设置不合理条件、激化矛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诚信原则)。7.服务态度恶劣、流程缺失:销售、交付及售后服务人员态度恶劣、缺乏责任心,对奥迪内部规定及售后处理问题极其不专业,交车流程严重缺失且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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