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3月15日按约定至店提车,但在交车验货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车辆瑕疵:前轮轮胎(左)存在明显扎钉痕迹;2.交付流程缺失:双方未签署《车辆交接确认单》,车辆尚未完成法定交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新车交付时应保证无瑕疵且符合约定质量。因贵店未履行完整交付义务且车辆存在交付前质量问题,本人现正式拒收该车辆,并要求如下:1.更换同型号全新车辆;2.赔偿因延迟交付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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