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天津的长安汽车用户,2023年6月,本人于长安汽车天津销售空港四S店购买长安欧尚Z6idd新能源车一辆,全款14万元,含保险和服务费。2024年8月28日,车辆全速自适应巡航功能、主动刹车功能突然失灵,导致发生追尾事故。空港分公司技术服务人员在天津空港做了多次测试,确定该车以上功能对前方静止车辆无效果。服务人员将该问题上传到长安汽车公司,长安汽车技术服务人员答复是,该车用户app的手册说明中有提示,该车型就是对前方静止车辆无反应。我不认可该说法:1.面向用户的公示配置上明确表明,该车型具备以上两项功能,为标准配置,附配置参数图表(2024年9月22日的汽车网站配置参数公告);2、厂家自己的技术服务人员都认为不应该有该缺陷,进行了多次现场试验,本人有验证时的视频录像,你让一个普通用户怎么可能知道该缺陷;3、销售的时候,为什么不将该缺陷介绍清楚,用户出事故了,你说我在app的手册里有提示,买车前,你让用户看你的app手册提示了吗,若知道有该缺陷,谁会买这种有安全隐患的车呢?4、厂家所谓的提示,也是非常模糊,“低速时可识别静止的车辆(仅限配置有集成式芯片的车辆)”你们可以自己看一下,这种表述能明确说我买的这款车就不具备该功能吗?哪儿注明该车没有配置该芯片啊,有脸吗多低叫低速啊!这就是厂家恶意欺骗、隐瞒、提前制造陷阱,误导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是严重漠视用户生命安全的行为!我的诉求:要求长安汽车给予我本人应得的赔偿,(1)本人车辆以上两项功能无法、不敢使用的损失;(2)我本人遭受承担此次追尾事故安全风险的损失;(3)此次事故给我造成的保险费用损失;(4)赔偿金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约: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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