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编号:【84939】 投诉时间:2015-03-04 08:33 投诉品牌:上汽通用雪佛兰 投诉车系:科鲁兹 投诉车型:2015款 1.5L 自动 时尚版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我作为车主,2014年12月27日全款购车(11.29万元),不管是厂商上海通用还是经营者江西新运通,依法都应当提供给我的是无安全隐患的车辆,但此次召回,厂商实际上未做到法律规定的,提供给我的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虽然问题是之后发现的,但厂家在出厂时应当对此类配件的质量进行重点检测,可厂家未能在出厂时检测到,之后发现召回,只能证明他们提供给我的车辆是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召回车辆是他们应尽的义务,而不是他们免责任的理由;2、《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实际上,上海通用生产的此次召回的新科鲁兹,是存在质量问题的;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从法律效力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力大于行政规章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上海通用和江西新运通,应当依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对召回车辆及车主因召回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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