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配偶于2026年3月23日支付订金5000元,订购蔚来ES6展厅车一台,于2026年3月30日完成全款支付并开具购车发票,双方约定2026年4月6日验车、提车。截至目前,车辆尚未交付、未验车、未上牌,车辆所有权及风险仍由贵司承担。现就购车过程中贵司存在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宜,正式提出如下维权主张:一、事实经过1.贵司销售以“4月苏州置换政策即将调整”为由,催促本人务必在3月30日前完成全款支付并开票。事后证实,苏州置换政策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该表述属于虚假、误导性信息。2.本人全额付款后,2026年4月2日,贵司正式发布2026款ES6改款车型,在官方售价不变前提下,对车辆进行重大配置升级,包括但不限于:后排舒适座椅(价值5500元)女王副驾(价值8500元)零重力座椅(价值8500元)流媒体后视镜(价值3800元)智驾芯片、小蓝灯等核心配置升级上述升级配置合计价值超15300元,且均为新款标配,无需额外付费。3.本人所购车辆仍未交付,却已属于旧款低配车型,与新款存在巨大配置差异,而本人支付的为同期市场新车同等价款。4.本人就此向贵司反馈后,贵司以“已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任何解决方案,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法律依据(贵司已违反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贵司销售以虚假政策信息误导本人提前付款,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贵司销售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本人支付新车全款,却只能获得配置大幅落后的旧款车型,交易明显不公平,贵司侵害公平交易权。4.《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贵司在车辆未交付情况下发布重大改款,拒绝提供合理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本人正式诉求(三选一,请贵司明确答复)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24小时内由专人联系本人处理,否则本人将立即通过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委、司法诉讼等全部合法途径维权,并保留曝光权利。本人要求如下任一解决方案:更换为2026款ES6全新改款车型,配置以官方新款为准,不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2.如无法更换新款,一次性补偿配置差价人民币1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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