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产顺序混乱,违背诚信原则 本人于9月13日小定,9月18日大定,合计支付50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按公告所述以及“先定先得”的合理商业惯例排产,存在下定时间远晚于本人的用户(10月2日小定)已先于本人提车的情况。经销商此举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2.未按约交付,构成根本违约 在本人等待期间,APP长达一个半月未更新订单进度,经本人追问,才得知系统内“承诺客户到货时间”为9月23日。截至今日,已严重超期,经销商已构成根本违约。 3.未尽告知义务,侵犯消费者权益 经销商以“选配”为由解释延期,但在锁单前,并未明确告知哪些选配会影响交付周期及具体影响时长。锁单后将延期责任归咎于消费者选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本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4.内部推诿塞责,不排产拒绝合理诉求 本人就上述问题与交付、销售沟通,但各部门相互推诿,均无法解决问题。截至今日,本人车辆排产仍遥遥无期,基于此以及经销商已根本违约的事实,我要求退回5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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