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11月6日,在安徽合肥市4S店订购了一辆2024年款捷豹XFL250P款车辆,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价款为人民币230000元,支付了定金10000元,合同中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交付车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安徽4S店未能如约履行交付义务,在被告知目前没有车辆后,本人选择继续等待。在2025年1月初,捷豹品牌推出一口价模式,原捷豹XFL250P款车辆售价调整为269800元,即上涨了约40000元。在2025年2月5日,本人被4S店告知门店不销售这款车型,仅退还定金的情况下,本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该4S店仍然在售该款车辆,在被质疑戳穿后给出了要么退还10000元定金,要么按照269800元购买车辆的处理结果。请问作为消费者在遇到这种订购合同签订之后的加价行为,我该如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信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你们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价款为230000元以及交付时间等具体条款,4S店未能按约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定金罚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你与4S店的交易中,你依约支付了定金,而4S店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S店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奇瑞捷豹路虎厂家回复:已安排人员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