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该店购车期间,销售人员向我推销车辆延保服务。在购买、签约全过程中,销售人员未主动、明确告知两项核心关键条款:1.该延保服务的使用前提:车辆后续所有保养,必须持续在4S店内进行,否则将无法享受延保理赔;该条款严重限制我自主选择车辆保养门店的权利,属于重大义务限制,销售事前完全隐瞒。2.未告知车辆原厂自带4年基础质保。销售人员仅宣传延保权益,刻意隐瞒车辆原有质保期限,导致我错误判断,在已有原厂4年质保的前提下,误购买了本延保产品。签约时,该店提供的是预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对于上述影响我是否购买产品的核心限制条款、以及“超过7天犹豫期无正当理由不予退款”的条款,销售人员没有单独提示、解释说明,没有对该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的条款进行重点提醒,我在信息不对称、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了延保合同。我发现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贵店提出解除延保合同、全额退款申请,但贵店仅以合同中“超过7天犹豫期,无正当理由不予退还服务费”这一条款拒绝退款。法律依据与我方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497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免除/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该店所主张的“超7天不予退款”属于格式霸王条款,不合理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的法定权利;同时,享受延保必须固定在贵店保养的限制条款,销售签约前隐瞒未告知,该条款不能约束本人。因该店销售时隐瞒关键信息,未尽法定告知义务,造成我重大误解,购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有权要求解除该延保服务合同,退还全部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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