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越L延保未生效、零理赔,4S店与吉利易保以“一经签订不退”格式条款拒绝退款2024年12月20日购车时,在长春世通4S店经手推介下购买吉利汽车延保服务(整车延保+吉行无忧),费用5600元,收款方为浙江吉利易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当前里程24314km,仍在原厂质保期内,延保服务尚未生效、零理赔、零出险。合同第9条“一经签订中途不能取消”为典型格式条款:1.未加粗、未标红、未单独提示;2.销售过程未口头说明“绝对不退”;3.免除经营者退款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应属无效。现4S店内部工单已将本人诉求定性“不合理”并申请“强关/免回访”,以“延保方不退”推诿;12315已投诉吉利易保,并拟补投诉4S店。诉求:1.确认延保合同中“一经签订中途不能取消”条款无效/不成为合同内容;2.解除未生效延保合同;3.按未使用比例退还费用,底线为扣除不超过10%手续费后退现金5040元;4.由厂家督促承保方与销售方共同出具书面退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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