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返回首页 搜索 更多选择

领克09 EM-P提前开票导致保修超期

投诉编号:【1802153】 投诉时间:2026-10-16 19:50 投诉品牌:领克 投诉车系:领克09 EM-P 投诉车型:2024款 2.0TD EM-P 四驱 ULTRA 六座

近期本人在办理厂家质保、首任车主权益及三包手续时发现:该车架号早在2024年3月6日已由同品牌同门店向第三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克厂家/DMS系统及门店后台中,该车辆“首任客户”信息为他人,并非本人;因上述购前开票及客户信息未消除,本人无法正常办理首任车主权益、三包起算及厂家质保手续;购车时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为“新车”,从未告知该车辆此前已有销售发票及客户信息。本人已通过微信向门店销售经理/负责人交涉,对方不承认“系统里之前有客户信息”,但至今不出具书面说明、不解释2024-03-06发票购方及是否实际交付、是否申领临牌/购买交强险/产生维保,亦不配合由厂家书面更正首任车主信息,属于典型拖延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真实销售、交付及质保起算信息。购前已开票、系统首任客户为他人,足以影响消费者以“新车”价格作出购买决定。投诉诉求:领克厂家由区域销售合规/客户关系部门直接核查,不得将工单仅转回涉事门店自行解释;书面说明:2024-03-06发票购方、是否交付、是否红冲、有无临牌/交强险/维保记录;将厂家系统首任车主更正为本人,并按2024-07-03实际购车交付日重新起算三包及首任车主权益;门店书面道歉,并赔偿因隐瞒车辆销售历史造成的首任权益损失、金融服务费/上牌费及本人维权合理支出;如查实购前已实际交付他人使用,按未告知的二次销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现有证据:购车合同、购车发票、微信交涉记录、其他门店负责人承系统有前客户信息的沟通记录、截图。质保/首任权益办理异常截图、当前里程约30000公里仪表照片。请勿单方面修改系统了事,未经厂家书面确认不予认可。请车质网转办领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西宁东盛领克中心,并在合理期限内回复核查结果与处理方案。

领克厂家回复:收到贵网转发的投诉后,我司已安排相关部门对客户反馈现象进行核实,后续将持续关注处理进度。

最新评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010-65993545-8019  jubao@12365auto.com
车质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19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