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长安UNI-T车辆,原车质保期内出现左在日行灯故障,多次维修反复出现,无法根治。2025年,我与贵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盖章《承诺函》,双方协商约定:针对日行灯故障单独提供专项延保,延保时间2025年10月11日至2027年10月11日。 2026年9月,尚在该专项延保有效期内,同一日行灯故障再次复发。4S店已经按照延保约定,为车辆免费更换了全新的日行灯大灯总成。 但现在厂家拒绝为本次新更换的大灯总成继续提供专项延保。 原《承诺函》仅用于处理协议签署之前的历史故障纠纷,只适用于当时那套旧大灯,不能限制本次新更换配件的质保权益。本次更换的是全新大灯总成,并非原来的故障配件,厂家交付全新配件,依法应当对新配件承担质量保障责任。 诉求:本次更换的全行灯大灯总成,继续提供专项延保,延保约定录入厂家售后系统,并在维修工单上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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