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投诉的核心是动力电池质量问题,因下拉菜单无此选项,故选择此分类!本人于2020年11月购买比亚迪汉EV(2020款),为首任非营运车主,全程官方4S店保养维修,无事故无改装。截至2026年9月,车辆行驶里程仅52,800公里。2026年9月23日及25日,在亳州4S店进行出保前检测,使用比亚迪官方诊断仪(VDS2100)读取BMS数据流,并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车辆出保前免费检测报告单》。充电前累计充电电能16007kWh,充电后16066kWh,本次从0%充至100%实际充入电量为59kWh。额定容量为76.9kWh,计算得出电池衰减率高达23.2%。累计总充电电能16066度除以76.9度,等效完整循环次数仅约209次。4S店售后在手写说明中明确写下了“测算充电电量为59kWh”、“衰减率为23.2%”,但结论却说“不符合更换标准”。4S店售后拿出202201版《三包凭证》,以“6年或15万公里,衰减≥25%”的挡位为由拒绝质保。对此,本人绝不认可,理由如下:1.“先到为准”的规则被选择性无视:该手册第3页白纸黑字写明:“期间(以先到者为准时间或公里数(以总里程表读数为准)两者以先到为准。”2本人车辆行驶里程为5.28万公里,5万公里的里程节点已经先到。按规则,应当适用“2年或5万公里,衰减≥15%”的标准。本人的衰减率为23.2%,在这个挡位下严重超标。售后只挑对自己有利的6年期25%标准,全然无视“先到为准”的合同约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和选择性适用格式条款。本人是2020年11月购车,4S店却在6年后拿出一本2022年1月才印发的《三包凭证》作为判定依据。请问比亚迪厂家:我购车时原版的三包凭证中关于电池衰减的约定在哪里?如果原版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应适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拿后来的新规来约束老车主。根据GB/T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动力电池循环500次后容量应不低于初始的90%。本人的车等效完整循环仅约209次,连标准要求的一半都不到,容量却跌至77%,这属于明显的电池单体质量缺陷或非正常衰减,绝非售后口中的“正常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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