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购车合同第七条写明订购车辆为现车,但签约时门店实际无该现车,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我签订合同。合同为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第六条约定十个工作日提车,第七条约定车到通知3天内需回款,两条条款互相冲突。商家利用条款矛盾,试图将无现车无法交车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以此没收定金,依据《民法典》497条,该条款属于无效霸王条款。商家向监管陈述是我未及时到店办理手续,与事实不符,根源是签约时商家没有合同标注的现车。商家事后提出重新配车,不能掩盖签约时虚假标注现车的违法行为。 商家向监管部门称是我未及时到店办理手续,与客观事实不符。本人并没有超过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十个工作日提车期限,整件事根源是签约时商家没有合同写明的现车。商家事后提出重新配车,不能掩盖签约时虚假标注现车的违法事实。
奇瑞汽车厂家回复:接到贵网反馈的客户信息后,我司非常重视:据我司广州瑞致4S店反馈:经核实当时沟通并在合同上面约定,车到店后三天内到店办提车手续,后来车辆到店后,客户迟迟未进店办理提车手续,如下一台车到店,门店会正常与客户交付,并且会预约客户到店验车。建议客户与门店保持沟通,我司会继续做好对该车的跟踪服务,为客户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和保障。同时也非常感谢客户对奇瑞汽车的关注和支持,衷心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