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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菲尼迪Q50L天窗漏水 维修不到位

投诉编号:【1783747】 投诉时间:2026-09-24 15:03 投诉品牌:东风英菲尼迪 投诉车系:英菲尼迪Q50L 投诉车型:2018款 2.0T 豪华版 国VI

一、事实经过1.投诉人车辆自购车/上牌之日起至送修前,从未发生过天窗或车内渗水,天窗及相关部位从未进行过任何拆卸、维修。2.2026年8月18日,投诉人将车辆送至被投诉方处检查。被投诉方诊断为“天窗排水口堵塞导致漏水”,告知需收取1200元,用于疏通、拆卸及工时费用。投诉人基于对被投诉方专业能力的信任,同意由其处理。3.2026年8月26日,被投诉方通知维修完毕,投诉人支付1200元后提车。提车时车辆未清理干净,地毯上留有大量踩踏泥印,以及8月18日送车时沟通的部分抛光问题都为解决且更严重,被投诉方就此向投诉人致歉。4.2026年9月16日,投诉人发现车辆同一部位再次渗水,且用手按压脚部地毯已可触及明显积水,车内出现潮湿及霉味。5.2026年9月17日,经投诉人多次自己关心车辆问题询问4S售后,被投诉方派员将车开回重新检查。9月18日,被投诉方告知:系“前期处理时的天窗胶裂了”,需要重新拆卸并补胶(换胶),当日并提出了请他们认真评估赔偿问题,对方表示“好”。6.2026年9月23日接到对方自称是4S店维修师傅拨打的电话,表示针对该事件他说了算,要求投诉人告知赔偿诉求。询问三次以后,对方明确自己有权利对此事给与处理结果。投诉人将赔偿诉求告知以后(二次维修耽误的用车、维修费用、前期在4S店做保养的费用、车子二次拆卸引发的扣件磨损、车子二次浸泡的车辆损失、车辆前端进水对机械的损坏等共计大约14000元),对方不愿接受,并提出无论他们4S店谁来都不可能赔偿。结束通话后,4S店的售后不知前因后果的继续询问车辆已修好,是否取车。全程未对之前提出补偿的诉求进行回应以及安抚。二、责任认定(一)被投诉方已自认本次渗水系其前次维修作业所致。9月18日被投诉方明确告知“前期处理时的天窗胶裂了”,该表述已构成对因果关系的自认:本次渗水并非车辆自然老化、亦非投诉人使用不当,而是被投诉方8月拆装作业操作不当、密封胶开裂所直接导致。对工作的不认真,不负责所致。(二)车辆送修前从未拆卸,拆装完毕交车后不足一月即在同一部位再次渗水并积水,损害结果发生于被投诉方作业之后,本次渗水系被投诉方作业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害,属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及作业致损,违反《民法典》合同编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责任应由被投诉方承担。(四)首次维修收费本身即缺乏合理性。第一次送修时,并未给与收费明细表、且维修超过当时承诺的维修时间,全程投诉人都不清楚维修的进度和情况。(五)损害仍在扩大,被投诉方应及时止损。投诉人已在脚部地毯处触及明显积水,该车型进水沿主驾聚集到主驾后座脚下,极易导致BCM车身控制模块、线束及智能钥匙系统受潮腐蚀,通过案例同类车型已有车辆无法熄火、无法启动的先例。被投诉方应立即认真检查,不得拖延致损失扩大。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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