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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P7原车NGP高精地图未更新使用体验差

投诉编号:【1780820】 投诉时间:2026-09-21 18:35 投诉品牌:小鹏汽车 投诉车系:小鹏P7 投诉车型:2021款 670E鹏翼版

本人于2021年购买小鹏P7鹏翼版,付费30000元选购XPILOT3.0 NGP导航辅助驾驶付费服务。小鹏当年公开宣传明确:NGP功能高度依赖高精地图,高精地图持续更新、保证数据新鲜度是NGP正常使用的必要前提,高精地图更新是该付费服务核心组成部分,并非附加功能。车辆交付后,该高精地图多年没有开展有效道路更新,大量新建、改扩建道路地图数据缺失,直接导致付费NGP无法按照宣传效果正常使用,付费服务价值严重受损。自2026年5月起,本人多次通过小鹏400客服、线下门店反馈问题,在客服、门店、区域经理之间被相互推诿,长期无实质性答复。经多次强烈诉求,小鹏投诉组工作人员于202609?21致电沟通,通话完整录音并完成文字转录留存。通话中小鹏投诉组自认原话:“你买的时候的话有这个服务啊,先生”,确认本人购车时享有包含高精地图更新在内的该项服务。但对方表示:无高精地图更新具体时间、无落地计划,仅可等待未知官方公告;本人提出更新地图、补偿、退还未履约服务费三项诉求全部被拒绝,告知无补偿方案、不支持退订退款,仅登记问题,不出具处置方案。商家收取高额软件服务费,宣传承诺高精地图持续更新,自身投诉组也确认服务存在,却多年不履行更新义务;既不履约,又拒绝退款补偿,仅以等待公告无限期拖延,将企业技术迭代、经营风险转嫁给付费消费者,违背服务承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明确不接受小鹏以下套路式回复:1、不接受仅答复“等待后续官方公告/OTA升级,暂无明确时间”的无限期拖延话术。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2、不接受以“硬件限制、技术迭代、测绘政策原因”作为免责理由,上述属于企业自身商业风险,不应转嫁给付费消费者。3、不接受援引用户协议格式条款主张“软件可以调整、一经购买概不退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经营者主要服务义务、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不接受“部分附属功能仍可使用,服务完全履约”的说辞,高精地图持续更新是付费NGP的核心对价,不能以次要功能可用掩盖核心服务长期不履约事实。5、不接受以“客服、门店没有权限,需要向上反馈”推诿。客服、投诉组、门店是商家对外窗口,企业内部权责划分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商家商业宣传作出的服务承诺,依法应当兑现。

小鹏汽车厂家回复:鹏友您好,关于您反馈的问题,我司高度重视,目前我们已将相关情况同步至相关业务处协助处理,感谢您的谅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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