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吉利4S店内购车时,门店销售向我推荐整车尊享延保服务,我于2024-03-18支付3900元。该延保至今从未生效,没有享受任何延保服务,没有产生任何理赔。签订延保相关合同时,工作人员没有对“一经购买不予退款”这类限制我权利的格式条款做加粗显著提示,也没有口头告知该退款限制。我已向12315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调解,4S店及收款方拒绝退款。依据《民法典》496条,该限制退款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作为拒绝退款的依据。现要求解除延保服务合同,全额退还3900元延保费用。诉求:全额退还延保费用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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