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意向购买领克07GTUltra,在领克4S店签定购确认单。签署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该单据作废,后续重新签订正式单据。本人微信转账2000元,转账备注为“订金”,属于购车预付款。单据书面写定金7000元,我并未实际交齐该笔定金,依据民法典,定金合同需要实际交付才生效,定金罚则不适用该2000元。我没有提车,门店没有产生实际损失。现在门店拿这份约定作废的单据拒绝退还预付款。12315已经调解失败,请求厂家介入督促门店退款。
领克厂家回复:您的反馈已收到,感谢您对领克汽车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