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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大众途观L燃油现金券私自核销未告知

投诉编号:【1737070】 投诉时间:2026-08-05 19:09 投诉品牌:上汽大众 投诉车系:途观L 投诉车型:2025款 出众款 330TSI 自动 两驱 R-Line龙耀版

本人于2026年6月30日与浙江签订预购合同,7月5日提车。现发现4S店存在以下四个问题:问题一:预购合同被单方变更,4S店经营诚信存疑本人于6月30日签订预购合同,明确约定购车总价中扣除7000元置换补贴,签字后当场拍照留存。然而4S店在双方签字后、敲章返回的合同中,单方面将“7000元置换补贴“变更为“7000元置换补贴包含所有厂家补贴“,且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本人。本人提交此问题,是为了向贵平台和厂家反映:该4S店在经营中存在单方变更合同且隐瞒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请厂家核实其管理漏洞,规范经销商行为,维护上汽大众品牌形象。问题二:APP燃油现金券被销售员私自核销侵占基于对上述变更后合同的错误认知,本人误以为“所有厂家补贴均已包含在7000元内“。7月5日签署正式合同时,正式合同最后一行写明“价格包含7月份上汽大众APP燃油现金优惠券“,本人基于前述错误认知,误以为该条款与预购合同内容一致而直接签字。以事后发现,本人上汽大众APP账户内的2000元燃油现金券已被该店销售员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操作核销,用于抵扣车款。该券是厂家给予车主的独立权益,销售员未经本人授权擅自操作核销,涉嫌侵占个人财产。4S店对其员工的职务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三:交付车辆存在隐蔽瑕疵,交车程序存在重大漏洞本人于7月5日上午9时许前往4S店验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日杭州为雨天,户外天色昏暗,4S店将车辆停放在室内交车区域,该区域未开启任何照明灯光,光线严重不足。本人注意到,当时车辆引擎盖前部分沾有雨水,且表面涂有蜡质,进一步阻碍了对漆面真实状况的观察。本人当时即对车辆外观状态存有疑虑,曾反复向销售人员提出换车要求,但被销售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在上述多重不利条件下,本人被迫接受该车辆,根本无法对车辆外观进行有效查验。近期发现车辆前引擎盖存在二次喷漆痕迹,引擎盖上散布着白色点,表面被油漆覆盖,前右侧保险杠有刮蹭痕迹。引擎盖上的漆面都被蜡涂抹了。后车牌号旁边的漆面也有刮蹭,在太阳照射下很明显的闪光,一般天气压根没反射出来,而且相应区域也涂抹了蜡。上述瑕疵需在特定光线角度下才能发现,属于普通消费者在正常光线环境下亦难以察觉的隐蔽瑕疵,更遑论在雨天、户外天色昏暗、室内无灯光照明、引擎盖沾有雨水且涂蜡的验车环境下。交车时,4S店虽引导本人签署了包含外观、灯光等项目的《车辆交接确认单》,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该确认单仅针对肉眼可见的基础外观和功能件进行常规勾选,从未使用专业漆面检测仪(如膜厚仪)对全车漆面进行数据检测并让本人当场确认;2.二次喷漆属于需要专业设备或特定光线角度才能判定的隐蔽性工艺瑕疵,远超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验车能力和辨别范围; 3.本人当场即对车况存疑并提出换车请求,却被4S店销售人员拒绝。4S店明知当日雨天、户外天色昏暗、室内交车区域无灯光照明,车辆引擎盖沾有雨水且涂蜡,完全不具备正常验车的光线条件和客观环境,却仍在此条件下安排交车并拒绝消费者的换车要求,强迫消费者接受该车辆,未尽到经营者应有的告知和保障义务。因此,本人在常规交车单上的签字,仅代表在4S店拒绝换车后的被动接受,是在昏暗光线下对可见事项的有限确认,绝不能视为对该隐蔽瑕疵的认可或放弃索赔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付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本人提车至今仍在六个月内)。4S店若主张交付时车辆完好,应当提供:·交车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专业PDI漆面检测数据报告;·以及装运下车、检测、入库、出库、交车、验车各环节的无死角监控录像,以证明该瑕疵在交付时不存在。上述证据材料由4S店单方掌握,本人作为消费者客观上无法自行获取。本人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三条,要求4S店提供上述材料。若4S店无法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仅凭一份在室内无灯光照明的昏暗环境下签署的常规外观确认单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完好的交付义务。问题四:强制搭售724元服务包,无签字无公章,资金流向异常购车合同中仅约定购买保险,未提及任何增值服务费。事后几天,本人在核对付款金额与购买保险金额时,发现两者存在724元差额,当即通过微信向销售员发函询问该笔费用的具体用途,销售员这才向本人提供了一份电子版的服务合同文件(含“大众轮胎保障-浙江“、“安心返厂(浙江)-VW“两项服务),此前本人对该笔费用及其对应服务内容完全不知情。该服务包本人从未签字确认,4S店也从未加盖公章,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该合同尚未成立,收费无法律依据。此外,本人向“上海赢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保险公司)支付了包含该724元在内的5665.42元,资金流向异常。上述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并侵犯了本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享有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本人的诉求:1.要求4S店就单方变更合同、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诚信行为作出书面解释,并加强内部管理;2.退还2000元APP燃油现金券对应金额(现金或等值油卡,不接受保养券);3.就车辆二次喷漆及刮蹭瑕疵给予赔偿; 4.退还724元强制搭售的增值服务费。证据材料:1-3.合同文件类:1.6月30日预购合同签字后照片(显示“7000元置换补贴“,证明原始约定内容)2.4S店变更后的预购合同复印件,该版本已将“7000元置换补贴“变更为“包含所有厂家补贴“,原敲章版本本人不慎遗失,现仅能提供无敲章版本(内容与敲章版一致,均显示变更后条款)3.7月5日正式合同复印件(显示“价格包含7月份APP燃油现金优惠券“)4.APP燃油券已被核销的截图5.车辆瑕疵部位在特定光线下的照片(前引擎盖二次漆、右侧保险杠刮蹭)6-8.服务包及付款相关材料:6.724元服务包文件(本人无签字、4S店无公章)7.银行转账截图(收款方为“上海赢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保险公司),具体付费明细表,发现问题当即联系销售员截图8.预购合同(仅约定购买保险,无服务包内容)

上汽大众厂家回复:尊敬的客户,您好!您反馈的问题我公司已收到。如有疑问,您也可咨询我司的授权经销商,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20-111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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