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7月25日到店洽谈购入奇瑞艾瑞泽8睿款车型,经销售人员推介后达成初步购车意向,双方约定7月30日到店验车提车。本人按照销售方要求分两次合计支付10000元款项,对方出具购车合同,合同原始打印文本明确该笔款项性质为“订金”。本人按期到店验车,经细致检查后发现车辆外观、性能细节未达预期,因此明确表示不予提车,并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订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全额退还10000元订金的合理诉求,却被门店工作人员强硬拒绝,对方单方声称无违约行为、拒不退款。本人后续核对合同文本时发现,销售人员在未告知、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用笔划掉合同打印体“订”字,手写篡改替换为“定”字,通过恶意篡改合同关键文字的方式,刻意变更款项法律性质,意图剥夺消费者合法退款权益,且本次收取订金后商家未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现正式诉求商家全额退还10000元购车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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