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6年4月19日购买长安启源2026款630激光Ultra+车型(带激光雷达高配版本)。购车时,该车型相较无激光雷达版本价格高出一万余元,其核心溢价依据在于车辆搭载的激光雷达等硬件。厂家在上市发布会、官方宣传材料及线下销售话术中,均明确将该硬件视为实现高阶智能驾驶的基石,并承诺城市NOA(城市导航辅助驾驶)等功能将通过后续OTA升级实现。本人正是基于上述宣传承诺,才做出购买该高配车型的消费决策。然而,车辆上市交付已接近一年,核心的城市NOA功能仍未向车主推送。对于功能上线时间,厂家始终以“正在测试、请耐心等待”等模糊表述敷衍,从未给出明确的时间表、功能范围等。近期,厂家重新调整智驾等级体系,将A06无激光雷达车型归为“基础版”,A06激光雷达车型仅归为“Pro版”,而新推出车型则直接提供“Max版”、“Ultra版”。这一变动与购车时厂家对A06激光雷达版本高阶智驾能力的宣传定位存在明显且严重的落差,进一步加剧了本人对相关承诺能否兑现的担忧。在系统更新方面,本人提车时系统为SDAOS-N1.3.3版本,5月27日通过报名升级至SDAOS-N1.3.4(内测)。时隔两个月,厂家于7月30日宣布“跨版本”升级至SDAOS-N1.6.0(内测),给车主造成重大功能升级的预期。但实际更新内容主要为车家互联、锁车通风、哨塔优化、座椅功能、音乐卡片等细节功能,车主长期关注的城市NOA、手车互联、车道级导航等核心功能均未兑现。所谓的“跨大版本升级”与实际功能提升明显不匹配,涉嫌通过版本号夸大更新幅度、误导消费者期待。厂家在发布该更新通知后,因大量车主表达不满而删除相关微博,但并未正面回应核心问题。二、法律依据与性质分析1.涉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厂家以尚未开发完成、未实际落地的“城市NOA”功能作为核心卖点,诱导消费者支付高额溢价购买顶配车型,但交付时的实际功能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已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2.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激光雷达高配版本相较于普通版本,其唯一的、决定性的价值增量就在于高阶智能驾驶能力。厂家在销售过程中,已将城市NOA等功能的实现固化为该车型的核心价值承诺。该功能长期无法兑现,导致本人支付额外费用购买的“预期功能”实质落空,合同预期目的无法达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本人诉求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分析,本人提出以下诉求,请贵部门予以核查并敦促长安汽车正面答复:1.要求厂家就城市NOA功能承诺作出书面答复:明确告知A06630激光Ultra+车型是否将继续兑现购车时宣传的城市NOA功能;如能兑现,请提供具体的功能范围、推送时间节点;如无法按购车宣传兑现或功能严重缩水,请书面承认并说明具体原因。2.要求厂家就激光雷达配置溢价提供补偿方案:如果城市NOA等核心高阶智驾功能最终无法实现或大幅缩水,则购买激光雷达版本所支付的额外费用(约一万元)即失去了对价基础。要求厂家针对该硬件配置溢价,提供现金退款、等价权益补偿或其他合理的、等值的解决方案。3.要求厂家就系统版本命名合理性作出解释:要求厂家就车机系统从SDAOS-N1.3.4(内测)直接升级至SDAOS-N1.6.0(内测)的版本号跳跃依据进行解释,并说明该“跨版本”更新在底层架构、核心算法或智驾能力方面的具体技术变化,以解释其被定义为重大版本更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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