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2日,本人在沃尔沃销售大厅认购车辆,售价360700元。厂家追加优惠13000元,同品置换优惠15000元,并随车赠送车衣、ETC及12339元提车礼包。当日交付定金。为享受厂家降价、银行客户、置换增额优惠政策,本人于2026年4月1日、4月8日、5月1日分3次累计追加定金。5月27日,销售称提车需垫付车款及配件款,承诺优惠及定金后续返还。本人于27日、28日分两日通过POS机支付尾款及赠送配件款共计356839元至4S店账户。当日签署合同时,销售以合同需盖章为由未现场交付。5月29日收到部分退款,剩余57727元未退。5月31日,4S店否认前期优惠政策,称系销售个人承诺,与4S店无关,并拒绝提供当日签署的相关合同。现诉求:沃尔沃4S店履行承诺退还优惠,并提供5月28日店内签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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