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5月7日在广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捷途4S店交了1万元,当时销售人员称签了才能给最低价格,签时说不盖章,并口头承诺但凡有哪家价格比他家便宜都可以退这1万元,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人第一次买车,不知道口头承诺要写进合同,被套路欺骗。现于深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咨询到更便宜的价格,并交了500元问价诚意金,有支付凭据。双方价格对比有截图凭证。双方微信完整聊天记录留存于原始手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电子合同、有效约定。后期要求门店兑现承诺时,4S店单方面以承诺未写入纸质购车合同为由拒不履约、推诿耍赖,拒绝兑现全部约定福利。本人多次与门店销售及店长沟通协商无果,对方一直称是本人单方面毁约,只愿退百分之八十金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9条,微信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合同,口头加微信承诺具备合同效力,商家不能以未写入纸质合同免除履约责任;第577条,违约需继续履行或折价赔偿。已上传:1.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购车合同及购车发票;3.付款凭证;4.与门店沟通拒兑现的聊天记录;5.两家店价格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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