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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宋L DM-i欺诈诱导下订 不退订金

投诉编号:【1623307】 投诉时间:2026-04-03 13:41 投诉品牌:比亚迪 投诉车系:宋L DM-i 投诉车型:2026款 200KM 超越型

2026年3月8日,本人前往该店看车,销售少豪口头承诺可以做“厂家金融贷款”,诱导本人支付5000元定金。交定金后,销售发来《购车合作协议书》《信息使用授权书》等文件,本人发现实际为“深圳弗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销售在交定金前,反复承诺可以做“贷款”,有免息政策,诱导本人支付5000元定金。本人多次确认贷款性质,销售始终以“贷款”“厂家金融”等话术回应,从未提及“融资租赁”四个字,把融资租赁包装成厂家金融这种话术来误导消费者,当时我想要看他们的购销合同也不给看,说要交了定金才能看,然后定金合同一签,又有霸王条款,说定金签了就不能退换从未提及“融资租赁”四个字,从未解释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的区别。本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融资租赁,要求退还定金。销售以“跟领导反馈”为由拖延,至今已近一个月,未退款。本人不再需要该店任何形式的贷款、全款或其他补偿方案。本人唯一诉求:退还5000元定金。---二、销售欺诈的关键证据1.《购车合作协议书》第二条:明确写的是“融资租赁”,不是贷款。 2.《信息使用授权书》抬头:“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人为个人”。 3.《个人征信授权书》抬头:“融资租赁业务申请人为个人”。 4.通话录音:本人问“你当时是不是跟我说是贷款”,销售答“他这个也是贷款呢”。销售现在狡辩“我说的是贷款,不是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也是贷款的一种”。本人反驳:根据《民法典》,贷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贷款下车辆所有权归消费者,融资租赁下车辆所有权归租赁公司。销售隐瞒这一关键区别,属于欺诈。---三、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本人系受欺诈支付的定金,合同应予撤销,定金全额返还。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未告知融资租赁,侵犯知情权。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人已购买其他品牌车辆,不再需要比亚迪车辆。4S店的欺诈行为导致本人无法信任该店,合同基础已不存在。---四、本人诉求(唯一)广州金宝昊城比亚迪王朝4S店全额退还5000元定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贷款、全款、换购、赠品或其他补偿方案。只要退款。如48小时内未解决,本人将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三倍赔偿(15000元),并公开所有录音、合同证据。本人已向比亚迪厂家400客服投诉,客服答复称“合同规定不能退定金”,但对销售欺诈行为未作任何回应。

比亚迪厂家回复:您好,我们已经将您所反映的问题反馈至相关部门,请耐心等候,同时请保持手机及其它设备畅通,方便工作人员与您联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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