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28日与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签订《汽车订购合同》,并支付购车定金3000元。合同仅约定定金金额,未书面注明“定金不退”或定金罚则条款。后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3月29日向销售方提出退还定金申请,但销售服务机构以“定金一律不退”为由无理拒绝,未给出合理解释。投诉理由:1. 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不退”,不符合《民法典》对定金担保性质的明确要求。2. 销售服务机构单方强制适用定金罚则,属于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涉嫌侵害公平交易权。3. 本人非恶意违约,确属客观资金困难,无任何损害销售服务机构利益的行为,该机构拒不退款显失公平。投诉诉求:1. 责令该汽车销售服务机构立即全额退还本人已付定金3000元;2. 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该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规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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