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6日,本人在中山市支付7800元进行车辆追尾维修。2025年10月5日,因再次被追尾拆检发现,该店2024年维修时内部钣金根本未予修复。售后人员微信承认“上次没修好”,并承诺“尽量修复”“送喷漆”。该店构成消费欺诈。本人已向12315投诉,但4S店经理拖延,只让员工个人提出1万元私了,企图逃避公司责任。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退还7800元+赔偿23400元=31200元,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接受重修或个人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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