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诺:即日投诉内容完全属实,并对投诉内容负完全法律责任。 我于2020年10月30日购买一辆“北京奔驰 - EQC350”纯电SUV车型。该车辆出厂标准为,充满电(100%)可行驶里程在410 - 450公里之间。购买后首年驾驶,车况良好,实际可行驶里程也在410 - 440公里,符合车辆销售时的宣传情况,我对该车的性价比较为满意。 车辆使用至2022年2月25日,我收到北京梅赛德斯 - 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内容为:由于电动驱动模块存在制造偏差,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电动驱动模块的冷却系统可能存在密封不足,导致冷却液发生渗漏。经召回处理后,车辆使用一切正常,实际可行驶里程依旧在410 - 440公里。召回后,北京奔驰将车辆的电动驱动模块质保期从原先的8年16万公里额外延长至10年25万公里。 车辆使用至2025年6月13日,我再次收到北京梅赛德斯 - 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内容为:由于电池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原因,高压电池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热失控,可能导致车辆起火事故,存在安全隐患,危险程度高。通知书提示,收到召回书后,在召回处理前建议用户将车辆充电上限设定不超过80%。 自收到第二次召回通知后,我及时与相关4S店预约召回处理时间,并按召回书提示,将车辆充电上限设定值从100%设定为80%。2025年6月13日之前,设定100%充电量充满电时,显示可行驶里程为390 - 430公里之间;之后按召回通知设定80%充电量充满时,显示可行驶里程为360 - 385公里之间。召回处理之前,车辆仪表显示可行驶里程与实际行驶里程数误差为3% - 5%,车况相对稳定良好。 时至2025年10月20日,我收到4S店可进行召回处理的电话,并按约定时间到店进行“召回处理”。通知书内告知处理时间约为0.5小时,当天实际处理结束共耗时2.5小时。提车时,经与客服交流得知,本次召回是对车辆系统进行升级,解决了召回目的所涉及的“设计缺陷和隐患”。当天,4S店未提供任何单据或检测/维修单,也未见更换产品的旧件/新件。 自2025年10月20日经过“召回处理”后首次充电设定100%,充满电后车辆仪表显示100%电量,但可行驶里程仅为278公里。我随即致电4S店客服咨询原因,经客服咨询技术负责人后回复为“可能是系统升级”的原因,告知我通过多次充电后车辆可恢复至召回之前的充电状态。于是,我按照客服提供的方式后续又充电4次,每次设定为100%,同样每次都显示已充满100%电量,但充电4次后可行驶公里数仍旧显示在278 - 282之间。并且发现,显示里程为282公里时,实际行驶公里数只能行驶168公里,与显示里程相差114公里,耗电量极大。 而后,我通过北京奔驰热线反映召回后实际车况,并要求解决因召回后车辆出现的充电不足与掉电亏电的现象。后续,北京奔驰与4S店取得沟通并通知我到店重新检测调试。在4S店内,用奔驰专用充电桩实测充电量及充满100%后的情况,最终充满依旧显示可行驶公里数为278,比召回前设定80%可充最低360公里少82公里,比召回前设定100%可充最低390公里少112公里。 因召回处理后才发生此类现象,4S店当日表述检测情况与我反映的相符属实,并告知我会将检测结果如实上报/反馈给北京奔驰公司,由奔驰公司最终拿出“召回升级处理”后造成车况变化的解决方案,并让我等待奔驰公司回复意见与解决方案。 自召回处理后,车辆出现充电不足、行驶过程掉电/亏电严重的实际情况。从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间,我一直联系北京奔驰热线,求得解决方案,以解决使用时担心半路抛锚的问题。我催打电话共计20余次,反映召回后实际车况,并要求解决因召回后车辆出现的充电不足与掉电亏电的现象,还提出要求恢复我的车辆至召回前车辆使用的原系统,保证我的车辆恢复至原先390 - 430的充电量。而接电客服始终让我等待。 直至2026年1月8日,我接到来电通知,约定2026年1月10日再次返回4S店做车辆检测。经过专用电脑检测,车辆并未显示存在“故障”以及其他问题。又在4S店内奔驰专用充电桩上实测充电量及充满100%后的情况,最终显示可行驶公里数为308公里,比召回前设定80%情况下可充最低360公里少52公里,最高385公里少77公里;比召回前设定100%情况下可充最低390公里少82公里,最高430公里少122公里。 后经与检测技师详细了解车辆为何经“召回后处理新装系统”后会出现此类现象,技师分析表述:“按奔驰公司召回处理要求对召回车辆做了‘系统软件升级’,目的是避免车辆充电时出现过热而发生‘自燃’的可能。软件升级后系统自动限制车辆‘满充’功能,系统限制充电量后就达不到原先出厂410 - 450公里,从而可减少/避免发生‘自燃’的可能。但仪表同样显示充电量为100%,实际是不到100%,所以最终充电公里数显示为278公里左右,达不到出厂值。” 对技师的上述表述,我当场表示难以接受。这次召回并未解决真正的“自燃隐患”,我认为奔驰公司不应该也无权力未经过车主同意而限制车辆使用功能来暂时控制隐患的发生。若车辆存在“可能自燃”因素,应该查明原因更换配件或其他元器件,来一次性解决“缺陷和隐患”。不排除原因不更换配件,仅仅通过暂时限制充电来“避免自燃等隐患”的发生,等同于不合格产品,同时属于隐瞒可能发生的隐患而欺骗消费者,故对此召回处理我不能接受。 2026年1月10日检测后,我多次联系奔驰官方电话,要求彻底解决我的问题,但至今无果,也未接到奔驰公司解决电话和4S店的来电。 对于奔驰公司和授权“召回处理”的4S店的做法以及解决事项的态度,我难以接受。事先也未经解释、提醒召回处理后会有这种影响使用的结果,还在未经车主同意的前提下限制车辆正常使用功能,并且造成/带来车辆耗电亏电的情况,不仅影响车辆使用,也对车辆自身价值造成贬值。显示行驶公里与实际行驶公里差距较大,几乎每天要充电,远程不敢开车,怕找不到充电站,给我生活和工作上带来很大困惑。 为维护自身权益,我已在2026年3月15日致电贵方热线,求助解决此事。本人诉求如下: 恢复我车辆至召回前的使用功能,保证我车辆充电依旧能达到390 - 430公里之间,实际充满电行驶公里数误差仍保持在3% - 5%之间;在质保期内不应采用限制充电来避免潜在隐患的发生,应彻底解决“自燃隐患”,还车主安全感; 若无法恢复车辆到原先功能,无法解决“自燃隐患”,应定性为不合格产品,要求退一赔三处理; 若无法恢复车辆到原先功能,无法解决“自燃隐患”,可接受换新解决方案,只接受换同一档次或以上的同系列纯电车系; 若无法恢复车辆到原先功能,且只能维持目前功能,在确保使用期间不会发生“自燃”前提下,本人同意按购买车价的50%作为对我的赔偿。 就上述内容,本人承诺投诉真实属实,可提供每次与北京奔驰公司官方热线协商处理的通话记录以及与4S店通话记录及部分进店检测记录。 投诉与诉求人: 日期:2026年3月30日
北京奔驰厂家回复:您好!您反馈的信息我们已知悉,并会尽快安排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厂家也将持续关注后续处理情况。若您对此有其他疑虑可随时联系授权经销商沟通或者致电奔驰官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181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