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金额:15888元 合同凭证:购车合同、双保无忧服务协议、付款凭证(照片齐全) 投诉对象1:一汽 - 大众奥迪品牌(厂家) 投诉对象2:新疆4S店→现已退市,业务转至[乌鲁木齐一家其他汽车品牌店] 一、事实经过与核心争议 本人于2024年1月22日在乌鲁木齐新疆4S店花费15888元购买了“双保无忧”车辆保养套餐。购买时,销售人员明确承诺:该套餐仅限奥迪授权4S店使用,机油及保养服务均为奥迪原厂标准。 近日,原购车4S店在未征得本人同意、未出具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因自身退市将店面转让给非奥迪品牌汽车店,并将本人的保养套餐强制“打包”移交。本人前往承接店保养时发现: 1.服务主体根本违约:提供服务的已非奥迪授权4S店,不具备奥迪品牌售后资质。 2.配件及服务严重降级:承接店使用的机油及保养服务并非奥迪原厂,是以非授权配件、非标服务冒充原厂履约。 本人手头购车合同、双保协议、付款记录等证据齐全,可清晰证明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商身份与质量标准。 二、法律定性:同时构成“根本违约”与“消费欺诈” 1.4S店退网≠合同自动免责,单方转移服务涉嫌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4S店退市导致其无法以“奥迪授权4S店”身份履约,服务主体性质发生根本变更,已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海浦东消保委及司法实践明确:消费者当初购买“双保无忧”,核心交易目的正是获取品牌授权下的原厂服务,而非普通修理厂的通用维修。原店未经本人同意将服务转包给非授权第三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2.非原厂机油冒充奥迪原厂服务,已构成“欺诈” 承接店以非奥迪原厂机油、非标保养流程替代原厂服务,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隐瞒真实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商品/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非原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属于欺诈行为。 司法判例明确:4S店或维修厂擅用非原厂件冒充原厂件,适用《消保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 三、奥迪厂家的法定连带责任 本人购车及购买双保套餐时,该4S店系一汽奥迪官方授权经销商,保养记录已上传至奥迪厂家联网系统。厂家对经销商销售此类“双保”套餐具有完全的知情权与管理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合法权益受损且原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此立法精神,奥迪厂家作为品牌授权方与售后服务体系的管理方,在原授权经销商退市后,有法定义务协调其他授权店承接服务或先行赔付,而非以“经销商自主行为”为由切割责任。 四、具体诉求 针对奥迪厂家(一汽 - 大众奥迪): 1.立即指定本人所在地具备奥迪授权资质的4S店,按原合同标准(奥迪原厂机油、原厂机滤、授权技师、联网记录)继续履行剩余保养服务。 2.若无法履行第1项,请厂家按剩余服务比例(暂估约12000元)先行全额退款,并依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就“以非原厂冒充原厂”的欺诈行为进行三倍赔偿。 针对原4S店及承接店: 1.立即停止以非原厂配件、非标服务冒充奥迪原厂履约的侵权行为。 2.就其欺诈行为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请求监管部门核查事项 1.该承接店在非奥迪授权状态下,是否仍违规悬挂/暗示奥迪品牌标识误导消费者。 2.奥迪厂家对已退网经销商遗留的“双保无忧”存量客户,是否建立了强制承接与赔付机制,涉嫌长期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财产权。 3.承接店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的经营行为,请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 本人证据链条完整、合同原件及照片齐全,坚决要求依法处理。如投诉后仍无实质解决方案,本人将保留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媒体公开曝光之权利。 日期:2026年2月13日
一汽奥迪厂家回复:您好!我们会联系用户,向用户解释目前该店已与一汽奥迪解除合作关系,建议用户优先和店内沟通协商,感谢您对一汽奥迪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