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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SL03赠送充电桩及安装服务权益过期

投诉编号:【1589729】 投诉时间:2026-01-30 19:58 投诉品牌:深蓝汽车 投诉车系:深蓝SL03 投诉车型:2022款 1.5L 1200增程版

购车时基于该品牌官方广告宣传及销售人员明确承诺,享有“赠送充电桩及安装服务”的权益。该权益以电子卡券形式发放至本人车机App,但被单方面设定“一年年有效期”。因本人新房处于装修阶段,暂不具备安装条件,导致该电子卡券过期失效。本人认为,该充电桩及安装权益是购车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品牌方单方面设置不合理有效期、且在卡券过期前未履行有效提醒义务的行为,已侵犯本人合法权益。一、事实与理由1.权益来源合法有效:案涉“赠送充电桩及安装服务”权益,系该品牌官方全网广告中明确保障的购车权益,也是促使本人作出购车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内容具体确定的商业广告及销售人员承诺构成要约,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2.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案涉“一年有效期”属于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本人因新房装修这一客观、合理原因,无法在两年内完成充电桩安装,该条款在未向本人进行显著提示、亦未考虑消费者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不合理免除了商家履行承诺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3.商家未履行提醒义务:对于充电桩安装权益这类具有时效性的重要权益,品牌方在电子卡券临近过期时,未通过短信、App推送、电话等任何有效方式向本人主动提醒,导致本人错失使用机会,存在明显服务过失。车辆在OTA升级后被厂家私自锁电机动力及充电功率问题。二、投诉诉求1.请求认定案涉充电桩安装权益电子卡券所设定的“一年有效期”条款不合理,应予作废2.要求该品牌方面履行赠送充电桩及安装服务的承诺,为本人重新补发有效的相关权益,或提供等价替代方案(如置换等额充电服务积分);3.要求被投诉方就此事给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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