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品牌官方渠道,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署订购协议,订购一台EletreR+型号轿车,并支付购车订金人民币20000元。订购过程中,销售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并承诺车辆预计交付时间为2023年5月底。正是基于对该品牌信誉及明确交付承诺的信赖,我才决定支付订金并下单。然而,约定的5月底交付期限届满后,我未能如期提车。销售方告知需单方面延迟交付,且未提供确切、有保障的新交付日期。后续我了解到,该公司发布了延迟交付补偿方案,即向客户补偿积分。对于此次延迟交付及补偿方案,我无法接受,理由如下:1.合同履行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我购车是基于明确的交付时间规划,该公司单方面无限期延迟交付,已严重打乱我的个人计划,导致签订购车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2.补偿方案不具备实质性意义:公司提供的“积分”补偿并非法定货币,其价值与使用范围均受公司单方面限制,无法弥补延迟交付给我造成的实际损失与时间成本,对我而言无实际补偿作用。3.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综上所述,因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核心交付义务,且其提出的解决方案无法满足我的基本诉求,我要求公司无条件双倍退还全部购车订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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