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8款林肯MKC车主。目前公里数5万多公里,近期发现冷车启动抖动严重,仪表盘出现发动机故障提示,来到4a店维修,被告知:发动机内部进了冷却液。需要更换发动机。经查:发动机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的漏水问题。该款车型17年-19年存在发动机设计缺陷问题。经与4S店协商需我承担5000元费用才给我换发动机,本人坚决不同意。为何产品设计问题由消费者买单?林肯以年限“过保”为由,不愿免费更换。根据法律规定及事实,质保期限绝非免除产品责任的合法理由,具体如下:一、“过保”不能豁免设计缺陷的法定责任1.缺陷产品的特殊责任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直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该责任不以“在保”为前提。本案中,发动机漏水经证实为设计缺陷,属于产品投入流通时即存在的固有瑕疵,厂商或4s店作为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更换的全部责任。2.质保期与产品责任的法律区分质保期是厂商对产品质量的承诺期限,而产品责任是因缺陷导致损害的法定赔偿义务。若缺陷在质保期内已存在但未暴露,或因缺陷潜伏期导致过保后损害,厂商或4s店仍需承担责任。例如:国内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例中,法院判决厂商对过保车辆的设计缺陷承担免费维修责任。二、厂商或4s店未履行缺陷告知义务,构成过错推定1.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2条,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的缺陷警示义务。2.质保延期通知的故意缺失贵方宣称“提供免费延期三年质保”,但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人。该行为导致本人错过质保期内维权时机,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贵方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构成过错,需对过保后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排除“使用不当”七年期间本人按时保养。且发动机漏水与保养无关,纯属设计缺陷导致。最终维权主张1.免费更换发动机:需使用原厂改进型部件,提供不低于3年/10万公里质保;2.全面修复漏水问题。
林肯(进口)厂家回复:协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