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10月27日在常州领克4S店购买上述领克10EM-P车辆,新车使用仅2个月,尚未出现重大维修记录。近期本人通过网络渠道获悉,本人车辆所属生产批次存在“后备厢密封不严”的出厂质量问题,雨水通过后围或密封结构渗入后备厢内部,会导致后备厢积水,存在电路短路和起火风险。多辆批次车已经因为积水问题出现了音响扬声器损坏等问题,自行反馈并催促回复后售后才通知需到店进行“免费升级活动”,经了解,该“升级“实为对原厂设计/装配缺陷的补救措施,需完全拆除尾厢后护杠、饰板及相关部件,耗时约3-4小时进行密封整改或零件更换。根源在于厂家设计或制造缺陷,却由消费者承担时间成本、交通不便及潜在车辆贬值损失;维修完成后,系统将生成正式维修工单记录,注明“大尾厢漏水进行维修更换“,直接影响未来二手车评估与交易;所谓“免费升级“本质是掩盖质量问题的话术作为出厂自带的生产或设计缺陷。厂家仅承诺对拆卸部件提供质保,未提及就拆修对车主和新车异响/残值影响的任何合理赔偿。目前,4S店以“无厂家赔偿通知”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协商无果。作为成熟厂商,新出车型却在如此短时间内暴露出结构性密封问题,现正式投诉,诉求如下: 1.领克官方不模糊责任,承认10EMP尾厢漏水系设计或制造缺陷,并公开说明问题原因以及方案是否有相关模块检测能彻底解决隐患; 2、对维修车辆提供书面质量担保承诺该问题不影响整车质保(含非拆卸部件的质保效力)及二手车残值,并出具加盖厂家/4S店公章的质保承诺函。 3.为受影响车主提供合理补偿(如维修时长内代步等相关补贴、延保或现金/积分补偿) 问题普遍存在,应启动召回程序,而非以“升级“名义逐个处理。望车质网协助维权,督促厂家正视产品质量,尊重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我的车辆存在出厂时的密封缺陷,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我有权要求厂家履行修理义务(即免费升级),而厂家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因维修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上所述的交通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车辆密封缺陷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作为销售者的4S店及生产者的领克厂家均有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的责任。车辆密封缺陷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作为销售者的4S店及生产者的领克厂家均有责任进行维修,并对我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因大修可能导致车辆价值贬损的潜在损失)进行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领克厂家回复:2025/12/30收到贵网转发的投诉后,我司已安排相关部门对客户反馈现象进行核实,后续将持续关注处理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