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宝马5系配套的车机系统减配问题,武汉宝马4S店此前已明确承诺向本人支付4000元赔偿金,并表示将直接汇入我本人的银行卡。然而,在作出上述承诺后,该公司始终拒绝告知任何明确的付款时间。每当我主动询问进度时,对方均以“稍后通知”“正在处理”等模糊理由推脱,始终未提供具体、有效的答复。在我多次催问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不履行承诺、不提供时间表、不解释原因、不落实付款,事实上已构成对赔偿事项的无期限拖延与拒不执行。其行为模式呈现出“先口头承诺—事后不兑现—再以各种理由反复搪塞”的典型特征,已对消费者造成明显的二次伤害,严重破坏了汽车销售行业的诚信原则,属于明显的恶意拖延与拒不履行承诺。此外,依据大量同批次宝马车主的实际反馈以及行业内同类问题的处理惯例,类似车机系统缺陷的补偿标准普遍为6500元左右。这一金额已成为宝马品牌在处理同类质量缺陷时的常见、主流补偿区间。作为宝马授权经销商,武汉宝马4S店理应依照品牌统一标准及行业惯例履行补偿义务。但实际情况是,该公司不仅未按统一补偿标准执行,反而在完全知悉行业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了隐瞒信息、恶意压低补偿金额、虚假口头承诺、事后不履约、长期故意拖延等一系列行为:——从早期承诺的六千余元补偿无理由地被压低至四千元;——在承诺汇款后又迟迟不执行;——在我多次主动询问付款时间时,对方始终不给时间表、不作解释、不予落实,仅以“稍后通知”“等待处理”等模糊说辞敷衍,构成事实上的长期、故意、不履约拖延。上述行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服务瑕疵,而是典型的“虚假承诺—压价补偿—拖延不付—蓄意规避责任”的经营模式,对消费者造成持续性损害,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宝马品牌应有的诚信形象与行业经营规范。武汉宝马4S店的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关于真实告知、不得误导、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多项规定,涉嫌构成欺诈行为及不正当经营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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