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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XC70插电式混动政策变动 背刺车主

投诉编号:【1541005】 投诉时间:2025-11-18 10:58 投诉品牌:沃尔沃亚太 投诉车系:沃尔沃XC70插电式混动 投诉车型:2026款 四驱超长续航Plus

关于沃尔沃XC70虚假广告及未规范促销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书,本人配偶于2025年10月31日完成签订购车合同、支付尾款及开具购车发票等全部购车流程,成为沃尔沃XC70的合法车主。2025年11月1日,沃尔沃官方突然发布新销售政策,宣布“所有XC70车型享受终身免费保养”且“异品置换补贴增加至一万五千元”。作为仅在政策发布前24小时内完成购车流程的消费者,本人发现所购车辆无法享受新增的终身免费保养权益。经与4S店及沃尔沃官方沟通,均被告知无法适用新政策,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客观存在。从法律层面分析,沃尔沃在消费者完成购车手续后24小时内即大幅调整销售政策,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案中,新旧政策间隔过短,且权益差异显著(终身免费保养属重大售后权益,置换补贴差额高达一万元),足以对消费者的购车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同时,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意愿,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及第十一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沃尔沃作为汽车销售主体,有义务向消费者充分披露销售政策的变动可能性及合理预期,但其在销售过程中未以任何形式提示“24小时后将大幅提升权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此外,从合同公平性角度,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消费者已全额支付购车款并完成提车手续的情况下,仅因24小时的时间差导致无法享受同等购车权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若沃尔沃在合同中设置了“政策变动不得追溯”等格式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郑重提出以下维权诉求:1. 要求沃尔沃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及授权经销商按照2025年11月1日新销售政策,为本人所购XC70车型补发自购车日起的终身免费保养权益;2. 要求沃尔沃官方就此次政策“24小时内背刺”事件公开向同期购车消费者致歉,并建立销售政策变动的合理过渡期机制,杜绝类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再次发生。要求处理。

沃尔沃亚太厂家回复:企业已收到信息,尽快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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