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0月24日在惠州市看车,在销售人员的引导下支付了5000元定金。但此过程中及之后发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1.定金流程不规范及潜在欺诈:销售初期要求本人支付500元“意向金”,其后在未充分告知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要求支付5000元定金。支付定金后,贵公司拒绝提供书面合同供本人带走仔细审阅或拍照留存,以所谓“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导致本人无法在知情且自由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条款,此做法剥夺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2.蓄意隐瞒低开发票事宜:直至2025年10月25日沟通车辆细节时,本人才得知贵公司坚持将新车价格104,900元的购置税发票低开至85,000元。此关键信息在本人支付定金前从未被销售或任何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低开发票可能导致车辆后续在保险理赔、二手车交易等环节的价值认定上对本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3.强制低开发票与定金不退的威胁:目前贵公司经理及销售明确表示,若本人不同意低开发票(即要求按照实际成交价104,900元开票),则拒不退还已支付的5000元定金。此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要挟与强迫。综上所述,贵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特别是关于发票低开的核心事项)。在定金支付流程中存在误导性操作(意向金、禁止带走审查合同或者拍照留存)。强行要求低开发票并以此扣罚定金。这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未提供真实信息、强制交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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