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5年10月4日,在江铃汽车举办的“厂家直售买贵返差”展销活动现场,订购了一台江铃福顺福犀牛V348横床版旅居车。因该公司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未尽告知义务等欺诈行为,导致本人权益受损,现依法提出投诉。事实与理由:1.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剥夺知情权:在签订购车合同前,该公司销售人员未主动、清晰、完整地向本人介绍车辆的全部配置,特别是未对配置的“缺失项”进行任何提示与说明。2.恶意剥夺审阅权,设置消费陷阱:在签署合同时,销售人员拒绝当场提供《车辆配置表》供本人审阅,并明确要求必须在合同签署、盖章完毕且本人离开活动现场之后才能交付。此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地剥夺本人在签约前的审阅权,意图造成“合同已签,事实既定”的局面,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3.后果严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人回家后仔细核对合同及配置表,才发现该车辆的实际配置与现场沟通的完全不符,关键配置如“液晶电视”、“户外折叠小桌板”及“符合旅居车使用需求的高档轮毂”均存在缺失或降配。此配置的车辆完全不符合本人购买旅居车的核心需求与合同目的。投诉依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侵犯了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其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诱导本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已涉嫌构成消费欺诈。投诉诉求:鉴于被投诉人的欺诈行为,本人严正提出以下诉求:1.请求贵局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被投诉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欺诈行为。2.请求贵局责令被投诉人立即解除本人在2025年10月4日签订的购车合同,并全额退还订金。3.请求贵局依法对被投诉人涉嫌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规范销售流程,杜绝此类“消费陷阱”。本人已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配置表、沟通记录等),恳请贵局能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慎重对待,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期待您的及时回复与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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