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204900元购买智己品牌L6型号新车一辆,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原告该车辆曾作为展车使用,且合同中未注明车辆真实情况?。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存在(车内不干净,车尾漆面磨损、车内有无数人使用痕迹)被告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侵犯原告知情权,导致原告以新车价格购买展车,造成经济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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