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家提供的解决方案,我持明确异议。此外,处理结果未能达到我的预期,我认为其调解未能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后续我也将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商家反馈,我的异议如下:1、关于销售合同日期: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如果实际履行情况与约定日期存在冲突,且影响到消费者实质性权益,如车辆交付时间远超合理期限,即便约定在先,也可能因违背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消费者有权就权益受损部分要求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2.合同与发票门店不一致问题:即便两家门店属于集体店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合同签订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可能导致在后续维权、保修、税务等多方面产生隐患,且这种不一致若未在交易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同意,已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我有权要求奇瑞厂家及相关门店提供合理说明,并采取措施消除潜在风险,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厂家及相关门店应承担连带责任。3.库存车及车辆情况告知问题:即便提车时验车知晓生产日期,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库存车可能存在零部件老化、橡胶件硬化等潜在问题,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应主动、全面地告知消费者车辆因长时间库存可能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若因车辆库存状态导致故障频发,且在销售时未充分披露,有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车辆虽经经销商检测,但半个月时间内就出现故障,商家难以免除责任!
奇瑞汽车厂家回复:“接到贵网反馈的客户信息后,我司非常重视:1、销售合同的日期具体按照双方约定日期,权益不影响,2关于客户反馈合同与发票门店不一样,因两家属于集体店铺,不影响权益,关于车辆的情况经销商反馈客户当天验车并知情该车的生产日期,故不存在隐瞒情况;关于客户所诉库存车的问题:公司车辆生产后会存放在专门区域,经销商订车之后,公司安排物流发车,经销商收到车辆时要进行全面的检测符合公司的标准方可接车,同时您提车时还要进行检测,并且车辆的保修期限是按照购车发票时间计算的,所以您可以放心的使用。我司会继续做好对该车的跟踪服务,为客户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和保障。同时也非常感谢客户对奇瑞汽车的关注和支持,衷心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