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返回首页 搜索 更多选择

长安启源A07经销商不退还全部订金

投诉编号:【1454026】 投诉时间:2025-07-02 23:40 投诉品牌:长安启源 投诉车系:长安启源A07 投诉车型:2025款 增程 真香版 230 尊贵版

本人于2025年6月9日在重庆门店支付人民币5000元订金(之后才发现是3000元订金+2000元诱导性购买的优惠券),用于预订长安启源品牌车辆。支付后约3小时内,通过电话方式联系销售人员,明确提出解除购车意向并申请退还全部订金。销售人员在接到本人退订请求后,并未即时处理,而是以“次日到店协商”为由推迟处理。至2025年6月10日本人如约到店时,销售方表示仅可退还3000元,剩余2000元已被“自动转为优惠券”,无法退还。该“优惠券转化”操作未征得本人书面或明示同意,亦未在订金支付前明确告知或经本人确认,属于单方面擅自处理消费者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在此期间,本人分别于2025年6月13日及6月24日致电长安启源总部客服热线,客服明确答复:消费者在订金支付后24小时内申请退订的,可办理退还手续。销售方拒绝履行此口径,既与厂商对外承诺相违背,亦侵犯了本人因合理信赖所形成的交易期待,涉嫌构成欺诈性商业行为。同时,自支付5000元订金至今,销售方未向本人出具任何形式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如属实际未开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开票义务的规定,亦存在销售方通过非合规手段收款、规避纳税义务的可能性。销售方在知晓本人退订意愿后,通过拖延时间方式使请求跨越24小时窗口期,随后再以“优惠券不可退”为由拒绝退还剩余款项,该行为构成规避法律责任、单方变更合同、未尽格式条款说明义务,并涉嫌诱导消费者放弃合法权利。综上,销售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有关消费者权利保障和经营者说明义务的规定,亦可能涉及不正当手段侵占消费者预付款、逃避退订责任和税收义务。本人依法主张应全额退还剩余2000元订金,纠正销售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长安启源厂家回复:客户反映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已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如需帮助,欢迎您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1996

最新评论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010-65993545-8019  jubao@12365auto.com
车质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19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