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12月17日晚在广饶订购大众ID4展厅内现车一台,并支付5000元定金。店内看车时,销售人员一直不断强调,送充电桩的活动今晚过了就要结束,建议先交付定金,支付定金的核心目的是锁定该店“送充电桩”的限时活动。在签订整车购销协议时,已经7点左右,店内已无其他人员,先交付的定金后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时,该店销售人员并未对合同中“定金不予退还”这一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任何口头提示、说明或重点解释,其重点始终强调“锁定活动优惠”和“现车资源”,且我在订车的两天内也就是2023年12月20日立马告知店方,未造成资源占用,车辆积压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49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家中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定金不退),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4S店在签订合同时,未依法履行对“定金不退”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或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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