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于2024年5月31日与智己汽车贷款一年以后提前还款没有违约金,有截图为证后定车,现已经到了需要提前还款的日期,与银行进行联系,银行说要支付3%的违约金并否认当时所说的一年之后提前还款无违约金,与智己4s店进行沟通,智己说以银行的口径为准,该车企在购车咨询前后表述不一致为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该银行与车企联合欺骗消费者进行消费。综上所述以及微信截图银行首付款截图为证,确为买车付款至该车企,智己车企与银行在买车前后表述不一,沟通至今该车企及银行未积极回应及未出任何有效解决方案。由车贷合同可知该车企售车属于经销商模式,在银行与4S店的汽车金融合作(经销商模式)中,违约金条款是合作协议中的必备和核心条款之一。车贷合同条款中对违约金的描述如下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如持卡人对已办理的分期申请提前还款,须按照分期剩余未下本金的3%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执行),剩余未分摊期数对应的分期利息无需支付。在我签署合同时银行业务员承诺我的车贷属于双方另有约定一年后提前还款无违约金与车企的承诺一致,所以我才办理的车贷。该车企在与我的缔约过程中以口头文字均表示一年后提前还款无违约金,但在一年后我要提前还款时车企却矢口否认,已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银行也同时否认在签订车贷合同与我承诺提前一年还款无违约金,银行否认承诺却未提供签约录音等反证,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明确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我有权将银行车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项撤销,免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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