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商命名诱导欺诈消费及隐瞒销售问题。一是产品命名诱导欺诈消费者。购车期间,比亚迪对外宣传我所购买的第二代宋Pro为2025款,在购车的全程谈的也是2025款新一代宋Pro,而2月10日又推出2025款,前者明显属于命名诱导消费者消费的欺诈销售行为,我想买的是2025款,而厂商交易给我的不是2025款(后来的宣传删除了2025款只提第二代),属于对商品标的的重大误解或者厂商欺诈销售。 二是隐瞒产品迭代计划致重大经济损失。2025年1月看车时,销售人员明确表示该车型为主力车型且未提及重大改款计划,然而购车仅20天后(2025年2月10日),比亚迪即推出”增配不加价”的智驾版;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商品真实情况告知义务。同时,我所购车型在原来基础上市场价再降价1万元,致使本人所购车辆20天直接贬值约1万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厂商应对产品快速贬值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厂商应对其不当行为使我受到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补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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