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05月25日在广州向销售人员私下转账支付购车意向金人民币1000元(附:转账截图)。但因资金支付问题,最终协商未达成购车协议。销售人员在未谈拢的情况下收取了意向金,并拒绝退还。支付时,销售人员明确表示该款项为“意向金”(非定金),并口头说明“如协商不成可全额退款”。本人多次要求退还意向金(附:沟通记录截图),然而销售人员却踢皮球,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或设定不公平条款;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意向金不具备定金性质,未达成合同时应予以退还。诉求:立即全额退还意向金1000元。
奇瑞汽车厂家回复:“接到贵网反馈的客户信息后,我司非常重视:据我司广州瑞致4S店反馈:经了解,经销商一直在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此事;目前双方就购车问题解决方案仍在协商中。客户满意度一直是奇瑞售后的长期追求,我们也在不断提升服务,以期得到客户更多的认可。我司会继续做好对该车的跟踪服务,为客户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和保障。同时也非常感谢客户对奇瑞汽车的关注和支持,衷心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